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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环境保护机构体系

    1.政府环保机构   匈政府设有环境和地区政策部,负责制定环境战略、政策和纲要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环保手段。由于环境政策与其他各项政策紧密联系,所以环境政策制定是各部门合作的结果。

    2.环境保护区域机构   匈现设二级环保监察委员会,即环保总监察委员会和以河流流域区划分的隶属于总监察委员会的环保监察委员会。总监察委员会是具有法人地位全国性的国家管理机构,由环境部行政国务秘书领导。总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行使专门法规中规定的一级和二级环保部门权力;为政府提供环境活动资料,分析和评估法规执行情况;管理消除环境损害任务的执行。

    3.地方政府的环保任务   根据1991年第二十号法律,匈各级地方政府的环保任务如下:确定和负责保护、维护、恢复地方自然遗产;逐步使所管辖的地区免除噪音和空气污染;拟定焚烧落叶和园地垃圾的法规,制定防治居民生活污染的法规。

    4.非政府环保组织   匈最近涌现不少非政府环保组织和支持环保的民间基金会。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和纲要时,注意吸收这些非政府环保组织的意见并尽量取得一致,以便执行环保政策时,取得它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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