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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环保的保证体系和措施

    1.新环境法案

    1995年匈政府经过多年专业和科学准备,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意见,由议会通过了新环境法案。与老法案相比,新法案最根本的变化就是变消极环境保护为积极环境保护,即以防止环境污染为主。法案规定:在制定国家社会—经济计划和重大区域性开发中,在作出法律和经济决策前,决策者必须预先对所有可能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做详尽调查;按照经合组织及欧盟国家的方针,明确环境用户、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担环保费用的基本原则;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运用适当经济手段鼓励各类环保基金会(中央、地方)建立和改变环境用户和环境污染者的态度。

    2.环保的经济调控手段

    (1)经济收费   产品费:匈1992年采用燃料环保费,每升汽油交一定产品费(约1%),其经费归中央环保基金会,用于治理汽车造成的环境污染;   排污费:按污染物数量征收(目前主要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   用户费:指为一些基本服务,自来水供应及垃圾运输等征收的费用,如何征收属地方政府权限;   罚款:这是介于经济调节和污染调节手段之间的措施,通过经济制裁达到遵守环保法规的目的。上缴中央环保基金的罚款项目有空气污染;污水和危险垃圾;自然保护;噪音和振动;土地保护。

    (2)公众环保基金   中央环保资金主要由燃料的环保产品费提供,另外来自各类罚款。基金会章程和透明度均符合国际规范,每项环保开发资助都通过招标审评,总资助最多不超过总费用的60%,无偿资助不超过30%。此外,还有通过法律途径调节基金(如国土开发、水利基金、土地保护资金等),其中部分可为环保服务。

    另外中央财政预算中还拨出部分补助金对某些环保项目进行专款扶持(约30—50%),如健康清洁的自来水处理、污水处理、垃圾堆放等。

    (3)经济手段

    消费税:通过不同税率,鼓励人们使用有利于环境的产品和工具。如通过价格补贴,发展公共交通工具,对小汽车和汽油征收交通消费税;无铅汽油和有铅汽油采用不同税率;增值税采用两税率(25%和12%),即对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和服务项目实行低税率,如装有催化裂化装置的汽车,不含石棉的刹车片,太阳能装置,利用废品生产的燃料、污水和污水处理以及公共卫生服务等享受优惠税率。按国际条约支付的或用外国赠款购买的环保产品可申请免除增值税;向环保基金捐赠款项的30%可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海关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也实行优惠关税,旧汽车进口比新汽车关税高20-30%;太阳能设备的部件进口实行零关税。

    公司税法对环保也有优惠措施,如为环保服务,价值在10万福林以上的机器设备,装置的年折旧率可在14.5%,乃至100%,鼓励推广使用有利于环保的设备和工艺技术。

    1995年起,各种专项环境储备金增加可减少纳税基数。这种做法可鼓励多留储备金,以便日后用于如矿山、电站撤除后的环境、风景的恢复。

    (4)其他经济手段   根据会计法,年终结算时,须单独列出直接为环保服务的财务资金的资料。储备金中须列出危险品的年度价值和数量,标明用于环保的专项储备金,企业破产时,先支付消除环境污染的费用,然后再支付债权人。

    3.研究和发展

    为配合国家环境计划执行,设立了“国家环境管理研究项目”,匈国家科委每年给以专款资助,同时大力加强匈研究人员和经合组织以及欧盟国家的研究人员在环境方面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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